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
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的要求,为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保证职业卫生档案完整、准确和有效利用,推进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的落实,我局研究制定了《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
为提高用人单位(煤矿除外)的职业卫生管理水平,规范职业卫生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一、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是指用人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和职业卫生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准确、完整反映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全过程的文字、图纸、照片、报表、音像资料、电子文档等文件材料。
二、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见附件1);
(二)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见附件2);
(三)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见附件3);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见附件4);
(五)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见附件5);
(六)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见附件6);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资料文件。
三、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实际对职业卫生档案的样表作适当调整,但主要内容不能删减。涉及项目及人员较多的,可参照样表予以补充。
四、职业卫生档案中某项档案材料较多或者与其他档案交叉的,可在档案中注明其保存地点。
五、用人单位应设立档案室或指定专门的区域存放职业卫生档案,并指定专门机构和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
六、用人单位应做好职业卫生档案的归档工作,按年度或建设项目进行案卷归档,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
七、用人单位要严格职业卫生档案的日常管理,防止出现遗失。
八、职业卫生监管部门查阅或者复制职业卫生档案材料时,用人单位必须如实提供。
九、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十、劳动者在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人单位应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
十一、本规范印发前用人单位已建立职业卫生档案的,应当按本规范要求进行完善,分类归档。
十二、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职业卫生档案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移交保管。
十三、各地区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对本规范的要求进行适当调整。
十四、职业卫生档案管理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执行。
附件:
附件1 档案编号: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
用 人 单 位:
职业卫生管理负责人:
联 系 电 话:
电 子 邮 箱:
目 录
1.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登记表(表1-1)
2.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3.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委托书与预评价报告
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5.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委托书与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6.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职业病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7.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审查、验收批文
8.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责任承诺书
9.全套竣工图纸、验收报告、竣工总结
10.工程改建、扩建及维修、使用中变更的图纸及有关材料
表1-1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登记表
项目名称:
项目类型:______ 项目投资:
建设工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
审查结论:
预评价审核 |
设计审查 (严重危害项目) |
竣工验收 | ||||||
年月 |
结论 |
审核单位 |
年月 |
结论 |
审查单位 |
年月 |
结论 |
验收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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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 审核(签名):
编制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项目类型选择:新建、改建、扩建、技改(技术改造)、引进(技术引进)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