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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必须按规定做!
日期:2023-03-21 字体: 】 阅读:402 次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必须按规定做!

   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评价工作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一项重要义务,它是保障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水平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重要手段。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和向劳动者公布。

开展职业病危害的检测,有利于用人单位及时掌握其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及危害程度,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是通过对职业活动中存在或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识别、检测 ,并结合现场人员的个人详细资料,对工作场所卫生防护设施情况、个体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劳动者作业情况以及职业病危害接触情况进行的综合评价



 

【案情回顾】

202234日,天津市滨海新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两名监督员对天津市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1. 天津市XX有限公司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报告(2021130日)。2. 该公司不能提供自2021130日至今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
经现场监督检查和对天津市XX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金XX的调查询问,查明天津市XX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该单位30日内改正,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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