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是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的基本法律
一、立法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于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
二、立法宗旨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
三、工作方针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
四、劳动者的权利
1. 受教育、培训权 2. 职业健康检查权 3. 职业病诊断、康复权 4. 职业病危害知情权 5. 获得有效防护的权利 6. 批评、检举和控制权 7. 拒绝危险作业权 8. 参与民主管理权 9. 获得工伤保险权 10. 获得社会救助权 11. 获得民事赔偿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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