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定义,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我国是世界上劳动人口最多的国家,多数劳动者职业生涯超过其生命周期的二分之一。无论从接触职业危害人数、职业病患者累积病例、死亡人数和新发病例都居世界首位,职业危害问题依然是威胁我国劳动力资源可持续发展、制约用人单位经济发展的要素之一,搞好职业卫生工作,一方面能提高劳动生产效率,另一方面可以减少由于职业病治疗以及补偿所致的社会及用人单位的负担。保证劳动力资源可持续发展,促进用人单位长期发展,对于提高用人单位经济效益具有现实的意义。因此,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不仅是法律规定给用人单位的一项义务,也应当成为用人单位的一种自觉行动。
职业病是影响劳动者健康、威胁劳动者生命的主要健康危害。人体受到环境中直接或间接有害因素影响时,不一定都发生职业病。职业病的发病过程,主要取决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性质、作用于人体的量及劳动者的健康状况。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性质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理化性质和作用部位与发生职业病密切相关。如电磁辐射透视人体组织的深度和危害度,主要取决于其波长。毒物的理化性质及其对组织的亲和性与毒性作用有直接关系,如汽油和二硫化碳具有明显的脂溶性,对神经组织就有密切亲和作用,因此首先损害神经系统。一般物理因素常在接触时有作用,脱离接触后体内不存在残留;而化学因素在脱离接触后,作用还会持续一段时间或继续存在。有时心理因素亦可成为病因,在职业医学中不应忽视。
2、作用于人体的剂量
除生物因素进人人体的量无法估计外,物理和化学因素对人的危害均与量有关,故在确诊大多数职业病时,必须要有量(作用浓度或强度)的估计。一般作用剂量是接触浓度与接触时间的效应关系。所以要了解每个接触者的接触浓度,并询问其接触时间,首先要知道一个有害因素对人体的有害量与无害量的分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一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19)和《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因素》(GBZ 2.2-2007) 规定的限值就是指这些有害因素在工作场所中一般不致引起的健康损害的限量。有的物质能在体内蓄积,故少量、长期接触,最终也可能引起职业性损害以致发生职业病。有的物质虽本身不能在体内蓄积,但其所引起的功能性改变是可以累积的,如大多数物理有害因素日久接触均能产生不良影响。在无法估计接触量时,可用接触时间粗略估计受到作用的强度,因环境中存在的量相同,长时间与短时间的接触后果不同,认真查询与某种因素的接触工龄及接触方式,对职业病的诊断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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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关系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用人单位义不容辞的责任,应当说,职业卫生工作是用人单位管理的主要内容之一。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主体是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是防治职业病的最前沿。卫生监督是外部的,任何外部的监督都无法取代用人单位自身对职业卫生的管理。职业卫生工作的经验和实践证明,只有依靠用人单位、才能有效地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赋予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义务和责任,发挥用人单位的优势,把用人单位作为防治职业病的主力军,建立规范、科学、标准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改善作业环境,不断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是预防和控制职业危害的得力措施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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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该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从防治职业病的角度出发,针对各层级管理人员和不同岗位,针对生产环境和生产过程中的每个环节,制定出具体、明确的管理措施和规章制度,井且要有专人负责落实,分工明确,责任到位,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是堵塞各种漏洞、切实抓好职业病防治工作所必需的前提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