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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机构检测结果与现场检测结果明显差距带来的影响
日期:2021-10-04 字体: 】 阅读:996 次

在今年一次职业病防治工作省、市联合检查中,中山卫监执法人员发现,位于中山市民众镇的一家电器制品有限公司现场噪声情况与该公司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记载的检测结果存在明显差距,执法人员随后对出具检测报告的东莞某检测公司进行立案。
经调查发现,该检测公司于2020年11月对民众镇某电器制品有限公司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并于12月出具了相关报告。
经核实,该报告中噪声、高温检测结果与车间现场实际情况不符。

该检测公司行为构成了出具失实职业卫生技术报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关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该法第八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拟对该检测公司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6000元,并处违法所得四倍即104000元罚款。

因为该案拟对法人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属于《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中关于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权利的情形,且案件办理过程跨越了新旧行政处罚法,按照“程序从新,实体从旧”原则,执法人员向该检测公司发出处罚告知书时依法告知可以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

该检测公司提出了陈述申辩,中山市卫生健康局经复核认为陈述申辩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随后该检测公司签收了处罚决定书,并已于近日完全履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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